九医保发〔2024〕7号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6 17:3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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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12-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084
  • 责任部门: 市医保局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九医保发〔2024〕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发〔202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九江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落实执行。

一、关于职工医保退休缴费年限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办字〔202126)规定执行。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省内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

二、关于职工缴费年限互认

1.职工医保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对应互认为在九江市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2.职工医保在省外统筹地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互认为在九江市的视同缴费年限。

3.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在九江市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前的服役年限认定为在九江市的视同缴费年限,在九江市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的服役年限认定为在九江市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关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年度封顶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医疗机构级别支付相应起付线费用,不针对特定人群设置年度累计支付封顶。


附件:《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发〔20248号)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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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