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瑞昌市医疗保障局打击欺诈骗保案件通报(一)
发布时间:2026-06-09 19:43 来源:瑞昌市医疗保障局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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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6-0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156
- 责任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江西省、九江市《深化全市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规范医疗保障运行秩序,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瑞昌市医疗保障局严格基金监管高压态势,积极构建“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医疗保障生态环境,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将深化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11例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例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3家)
1.武蛟乡灌湖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存在串换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进销存台账不完善、医疗文书不规范等问题,涉及违规医保基金481.1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481.12元;二、处962.24元罚款;三、责令整改;四、约谈、通报,以示警戒;五、单位负责人记医保资格积分4分。
2.瑞昌市人民医院(武山分院),精神科存在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等问题,涉及违规医保基金42272.53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42272.53元;二、处84545.06元罚款;三、责令整改;四、约谈、通报,以示警戒;五、部分涉事主治医生记医保资格积分4分;六、涉及问题移送卫健委。
3.瑞昌博爱精神病医院,存在存在过度诊疗等问题,涉及违规医保基金39738.25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39738.25元;二、处79476.5元罚款;三、责令整改;四、约谈、通报,以示警戒;五、部分涉事主治医生记医保资格积分4分;六、涉及问题移送卫健委。
二、定点零售药店(2家)
1. 江西国药楚济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瑞昌武山分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经营场所行为等问题,涉及违规医保基金1543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书》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1543元;二、支付违约金462.9元;三、责令整改;四、约谈、通报,以示警戒;五、药店负责人记医保资格积分4分。
2.九江益丰五洲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瑞昌德馨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经营场所行为等问题,涉及违规医保基金2583.27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书》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2583.27元;二、支付违约金774.98元;三、责令整改;四、约谈、通报,以示警戒;五、药店负责人记医保资格积分4分。
三、参保个人(6人)
1.张某莲,女,64岁,存在有第三方责任人重复医保报销问题,涉及医保基金12661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12661元;二、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候某春,男,72岁,存在死亡后仍有医保刷卡问题,涉及医保基金8374.7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8374.74元;二、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许某丹,女,16岁,存在有第三方责任人重复医保报销问题,涉及医保基金8641.02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8641.02元;二、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徐某生,男,60岁,存在临聘人员报销公务员补助问题,涉及医保基金16076.62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16076.62元;二、责令涉事单位立即停止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
5.周某丽,女,41岁,存在临聘人员报销公务员补助问题,涉及医保基金277.51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277.51元;二、责令涉事单位立即停止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
6.谈某,女,24岁,存在临聘人员报销公务员补助问题,涉及医保基金1954.78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追回违规医保基金1954.78元;二、责令涉事单位立即停止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