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九江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汇总
发布时间:2026-06-26 11:27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6-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167
- 责任部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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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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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 |
一、关于退休人员缴费方式 |
不采纳 |
与国家、省文件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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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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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 |
一、方案基本政策资金筹集的第二点“筹资分担机制”中,原文如下: |
不采纳 |
单独文件规定,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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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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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 |
建议细化待遇支付范围与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不予支付情形,规范待遇审核与结算流程,保障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
不采纳 |
待遇支付范围、服务项目目录,不予支付情形国家、省已明确,市级层面不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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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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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 |
一、针对“(五)不予支付范围”:建议明确“非护理费用”的边界,避免一刀切。 |
不采纳 |
一、国家、省已明确,按上级文件执行;二、后期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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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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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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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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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区 |
一、第二大点“基本政策”第(三)部分“资金筹集”第2小点“筹资分担机制”中的第(2)点: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缴费费率为0.15%。经本人同意,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条件成熟后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建议:在本段最后增加一段内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其目的在于便于具体操作。 |
不采纳 |
与国家、省文件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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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 |
一、加大上级财政补助。鉴于我区财政状况和长护险制度建设的资金需求,建议市里加大对区级财政的补助力度。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充分考虑区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市、区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适当提高市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减轻区级财政的资金压力,确保长护险制度能够顺利推行。 |
不采纳 |
一、财政补助政策国家、省已明确,按上级文件执行;二、国家、省已明确困难人群范围和资助标准;三、我市实施方案整体框架内容与国家、省制度文件基本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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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 |
第四页(2)退休人员,建议退休人员的长护险直接由社保部门扣除,因为每年都调资,医保系统内基数不准。 |
不采纳 |
后期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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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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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湖新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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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建议将市长护险制度实施方案中的“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落实长护险财政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经费,配合做好基金测算,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完善长护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工作。”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等”。 |
采纳 |
与国家、省文件规定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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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一、建议将原文第三点“待遇保障”第五项“不予支付范围”提到“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修改为: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因非工伤原因导致的长期护理需求,可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 |
不采纳 |
与国家、省文件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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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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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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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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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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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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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局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