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九江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9 18:31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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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4-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104
  • 责任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2243号)相关要求,为征求公众对该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现就该决策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建立九江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610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稳中求进,在全市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保障基本、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助力健康九江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26年底前先从保障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就业人员起步,2027年起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2028年,全市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基本政策

1.统筹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1市级统筹。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县(市、区)两级经办,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定点机构、统一信息系统。

2统筹城乡。统筹城乡长护险基金管理,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长护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2.参保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

3.资金筹集。

1)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长护险基准费率制度,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6.8%平移0.15%费率,用作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险的个人缴费。

2筹资分担机制

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者用人单位按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缴费费率为0.15%。经本人同意,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条件成熟后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费,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按年度筹集,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上级要求执行。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起步,费率每年平均增长,自第2年至第5年逐步平稳过渡到0.3%

困难人群。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三)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上级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保障标准

1)起付线。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

2)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方式。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3)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分别支付。

单位职工。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5%

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人员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未就业城乡居民。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5%

18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4支付限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支付限额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基金支付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4.激励约束机制

按照上级部署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

具体措施和标准按上级要求执行。

5.不予支付范围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6.相关政策衔接

根据上级部署,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支持、引导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四)、管理服务

1.失能等级评估管理

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评估费用个人和基金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2.定点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3.支付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

4.基金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或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筹资和待遇政策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社会监督等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6.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医保经办机构应当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按照上级部署做好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落实好异地参保、异地待遇享受的有关政策。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依托省医保信息平台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7.委托服务

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支付。市医保局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招标工作。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保障需求。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长期护理保险对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其对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工作调度。

2.落实责任分工

医保、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税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的监测分析,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其他配套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落实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经费,配合做好基金测算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征缴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规范定点养老服务护理机构的服务行为;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衔接,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探索建立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评估数据共享、评估效果评价等协作机制。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推动医养结合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效衔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中的作用。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指导和规范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考核;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含补充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共享及保费代扣代缴工作。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身份认定的数据共享。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的相关工作。

3.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努力营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该决策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

(一)对该决策的了解程度;

)对该决策实施可能产生或担心出现的主要影响;

)对该决策实施的态度

三、公众意见反馈形式和注意事项

(一)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向指定地址发送信函、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决策的意见和看法。

(二)注意事项

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请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公众意见提出时间为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请公众在本公示期限内提出宝贵意见。

四、第三方辅助评估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江西锦慧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电话:17879866668

邮箱:yoyo1998@163.com

五、信息发布有效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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