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九江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1 11:2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5-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503
- 责任部门:
余红霞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减缓医保个人缴费上涨速度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
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都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费部分。每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做好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将明确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我省每年根据国家确定的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确定个人缴费金额。我市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
(二)财政补助部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国家确定,自2017年起,每年均增长30-40元不等,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是个人缴费标准的1.68倍。2003年至2023年,国家财政对居民参保的补助从不低于10元增长到不低于640元,涨幅达640%,是个人缴费部分增速的1.68倍。
二、资助参保政策
(一)全额资助参保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以及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按有关规定全额资助参保。
(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1、城乡低保对象;
2、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医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一)群众医疗保障范围显著拓展。
目前,我国医保药品目录内包含药品已从300余种增至3088种,覆盖了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金额90%以上的品种,其中包含74种肿瘤靶向药、80余种罕见病用药。大量医疗诊疗项目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患者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群众就医报销比例显著提升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从30%-40%左右,增长至70%左右,群众的就医负担明显减轻,而这必然带来医保筹资标准的提高。
(三)群众就医便捷程度显著上升
异地就医备案直接结算、门诊慢性病、门诊“两病”用药保障、门诊统筹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建立,让群众无论身处何地都享受到便捷快速的医保报销服务。
最后,关于减缓医保个人缴费上涨速度的建议,我局已积极与省医保局、国家医保局沟通反馈,如有答复,我们将及时向您汇报。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