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门诊诊察费收取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0 17:15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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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1-02-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42296
  •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门诊诊察费收取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函〔2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落实执行。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