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发布时间:2022-11-16 17:42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11-1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199
- 责任部门: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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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具体条款 |
原文内容 |
建议修改后内容 |
修改理由 |
修改的政策依据 |
是否采纳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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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修县政府 |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八)项2.分类救助标准(5)倾斜救助。 |
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医疗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医疗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 |
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医疗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医疗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新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因2022年1-7月已按照原文件要求,已救助部分困难群众,但还有部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未救助,如执行新文件会导致一年内有两种不同政策。 |
九府厅字〔2016〕164号 |
不予采纳。违背了赣府厅发〔2022〕31号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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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柴桑区政府 |
二、落实分类资助参保(二)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 |
最后一段:定额资助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建议修改为:定额资助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或定额资助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
实际定额资助标准一般是由省政府指制或省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三家联合发文制定。 |
赣府厅发﹝2022﹞31号、赣医保发﹝2022﹞14号 |
采纳。修改为:定额资助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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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柴桑区政府 |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七)项。 |
第二行:为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
建议修改为:为九江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
一是表述不准确,各县区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二是与后文表述不一致。 |
采纳。表述更加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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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柴桑区政府 |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八)项第2点第(5)小点。 |
最后一段: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 |
建议删除 |
与上一段表述重复。 |
采纳。确实是属于重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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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柴桑区政府 |
无 |
无 |
建议最后增加: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政府机构改革之前医疗救助相关文件系民政部门制定,其中有内容与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一致。为避免执行过程中因不同解读造成困惑,建议增加此内容予以明确。 |
采纳。将“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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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八里湖新区 |
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 |
2、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参照上述定额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对象四个类别人员条件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筹资并落实全额资助参保。 |
在后面加一条:有多重身份的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
《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话里有明确。 |
不予采纳。这一规定已经在第三条第(八)项第3点第3小点中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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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八里湖新区 |
第二条 第(三)项。 |
资助参保对象资助参保对象 |
中间加个冒号或删除一个 |
采纳。重复表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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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里湖新区 |
第三条第八款第1项。 |
救助保障范围 |
是否参照(九医保发[2021]14号)文 |
在现有的救助中,门诊统筹没有进行医疗救助。 |
采纳。已经将门诊统筹费用纳入医疗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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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政 |
第一条 第(一)项。 |
(一)...三类人员: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四类人员: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根据江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第一版)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内容,支出型困难家庭与低保边缘家庭为同一类对象,建议修改。 |
不采纳。违背了赣府厅发〔2022〕31号文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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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政 |
第六条 第(十五)项。 |
(十四)...落实国家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 |
落实国家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慈善帮扶等资源。 |
社会救助业务包含慈善帮扶,但慈善帮扶不包含社会救助。 |
不采纳。与赣府厅发〔2022〕31号文件表述不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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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 |
第三条 第(九)项。 |
(九)不符合医疗救助对象四个类别人员条件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筹资并落实救助待遇。 1、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予以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2、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予以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
整条删除 |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1号)文件,不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采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不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而是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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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退役军人事务 |
第二条 第(一)项。 |
符合上述四个类别人员条件的“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类别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 |
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参照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64号)中所涉及第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简称“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参照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不采纳。违背了赣府厅发〔2022〕31号文件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文件规定。市级文件不能与上级文件相悖,另行一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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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政府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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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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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集到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