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九江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2-04-22 14:45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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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4-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189
  • 责任部门: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序号

原条款

原文

提出的修改意见

建议单位

采纳情况

1

附表

全市基层医保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表(个数)

建议:按照实有数(含未纳入民政乡镇、村建制中的垦殖场、农场、村等单位)计算统计,相关建议单位上报了修改后的个数。

修水县瑞昌市湖口县彭泽县庐山市柴桑区经开区庐山西海、八里湖

部分采纳。实施方案中删除原统计表。

2

四、工作措施(二)经费保障

其它县(市、区),市级承担40%,县级承担60%。

市、县分担比例修改为60%:40%

柴桑区

不予采纳。

3

市、县分担比例修改为70%:30%

共青城市

4

其他市、县在市级财政基础上,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配套

武宁县

5

县(市、区)财政设立基层医保经办能力建设专项经费,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对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较好的县(市、区)予以奖补,奖补期限为三年,具体奖补办法由市医保局牵头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

予以采纳

无意见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修水县都昌县永修县德安县浔阳区、濂溪区